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河行裁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地址:河间市城垣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春青,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宋庆昌。河间市发展改革局对宋庆昌行政处罚一案,已于2011年12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认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英
审判员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