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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浔民保字第7号

王某某、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与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厉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