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厉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