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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民初字第101号

王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冯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