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姗 百度搜索“”
王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