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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执字第446-1号

王志荣与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截留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荣,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承强、郭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一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损失82930.08元、案件受理费45元、仲裁费100元,共计83075.0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有尚未领取的工程监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截留、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工程监理费91866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