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高林广。被执行人李淑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淑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淑慧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8号院2号楼5单元XX号(郑房权证号02××37)房屋所有权办理到高林广(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