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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447号

龙波剑,龙继炎,翟相朋与深圳市众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某,瞿某,深圳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申请执行人瞿某,户籍地址山东省曲阜市吴村镇高家楼村。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0万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鲁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