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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行初字第0007号

赵玉安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赵玉安,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起,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

原告赵玉安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作出的编号:120402150005357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 微

审 判 员  杜维忠

代理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