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赵玉安,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起,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
原告赵玉安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作出的编号:120402150005357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 微
审 判 员 杜维忠
代理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