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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1号

詹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文盲,渔民,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谋抢夺事宜后,被告人詹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何某某到汕尾市区某洒店附近时,见被害人朱某拿着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经过该处,便尾随朱至汕尾市某街26号门口,当朱某停下准备拔打手机时,何某某乘朱不备将其手机抢走,何某某逃离现场不久,被群众抓住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詹某某则逃离现场,赃物手机已追缴归还被害人。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何某某供述,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陈某、刘某《亲笔证词》,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取证物记录》,《领条》,《照片》,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字【2004】044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05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伟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