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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17号

马金海与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金海,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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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17号

原告:马金海,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0021105110016。

被告:焦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96672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海诉被告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海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金海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丰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