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377-1号
原告:楼红华。
委托代理人:姚云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申屠方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屠糯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红华诉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红华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楼红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红华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40元,由原告楼红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