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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1377-1号

楼红华与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红华,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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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377-1号

原告:楼红华。

委托代理人:姚云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申屠方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屠糯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红华诉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红华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楼红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红华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屠糯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40元,由原告楼红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