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建明。被告覃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覃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明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