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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311号

杨建明与覃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建明。被告覃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覃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明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