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18号
原告:李志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0021105110016。
被告:焦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96672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丰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