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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初字第2号

蔡虓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蔡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虓。因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合敬。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虓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南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虓及辩护人林合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7月下旬,被告人蔡虓伙同陈杰(已枪决)到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王忠溪(已枪决)家,陈杰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提议抢劫出租车。后当晚三人在敖江镇园林路西桥路边窃取面包车牌照一副(号码为浙C×××××),次日陈杰、王忠溪在敖江镇购得自行车链条锁及电线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2日,被告人蔡虓伙同陈杰、王忠溪携带作案工具从敖江镇到福建省福安市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3日中午,蔡虓等人又至福建省福鼎市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下午1时许,被告人蔡虓在停车场见到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桑塔纳轿车,蔡虓等人以跟踪一辆香烟车为由,要刘某开往平阳县方向。下午4时许,当车行至平阳县腾蛟镇坚支岭时,陈杰叫刘某停车,陈杰、王忠溪等人下车进行商议,后由陈杰用链条勒刘的颈部,王忠溪在前座按住刘某,蔡虓用毛巾遮住挡风玻璃,各自配合将刘某勒死,并劫取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00余元),又从刘某身上劫得传呼机一只、人民币500元。而后,由被告人蔡虓和王忠溪从陈杰包内取出电线捆绑尸体抬入车尾箱,换上偷来的浙C×××××牌照,由陈杰将车开至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第一电厂二级水库附近,被告人蔡虓、王忠溪搬来石块与尸体捆绑在一起后抛尸于水库内。同年10月8日,陈杰将劫来的轿车交给他人重铸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并换上江苏牌照,将车停放在上海待售。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蔡虓,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蔡虓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虓当庭辩解自己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和陈杰、王忠溪偷面包车牌照,没有配合将被害人勒死。其辩护人辩称,蔡虓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地位较次;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蔡虓直接造成,蔡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蔡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份,被告人蔡虓与陈杰、王忠溪(已判决)因陈杰做生意亏本而在平阳县敖江镇王忠溪家中商议抢劫出租车,后三人在敖江镇路边窃取面包车牌照一副(牌号为浙C×××××)和警车牌照一副,陈杰与王忠溪还事先购得自行车链条锁及电线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2日,陈杰、王忠溪及蔡虓到福建省福安市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3日中午三人来到福建省福鼎市寻找作案目标,并租下由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闽J×××××桑塔纳出租车开往平阳方向。当车开到平阳县腾蛟镇坚支岭时,陈杰和王忠溪下车商议杀害刘某,二人回到车内后由陈杰用自行车链条锁勒住刘某的颈部,王忠溪在副驾驶室按住刘某,蔡虓在车外用毛巾挡住挡风玻璃,三人互相配合将刘某勒死。当晚三人将刘某的尸体与石块捆绑抛弃于文成县百丈漈二级电厂水库内。陈杰、王忠溪、蔡虓共劫取刘某的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130000余元)、传呼机一只及人民币500余元。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系颈项部他勒,导致窒息死亡后,再行沉尸。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蔡虓的供述,供认1997年中秋节前几天,陈杰和王忠溪叫自己一起去福建,陈杰讲去弄一辆轿车来卖。后来在福建省福鼎市的一个出租车停车场里,由自己叫来一个女司机开的桑塔纳出租车。自己三人上车后就叫那个女司机往平阳开,开到平阳县腾蛟镇坚支岭时,陈杰和王忠溪叫女司机停车,他们俩就下车去了,过了一会儿他们回到车里,陈杰在驾驶室后座用自行车链条将那个女司机的颈部勒住,王忠溪坐在副驾驶室帮忙按住女司机,那个女司机挣扎起来就用手打开车门,用脚踢开驾驶室的门,陈杰叫自己出去把车门关上,自己就下车将女司机的脚推回车内并把驾驶室的车门关上。车内不知道是谁扔出一条毛巾,叫自己用毛巾挡在挡风玻璃上,以防被过往的车辆看到。过了几分钟,陈杰叫自己快上车,当自己回到车内时发现那个女司机已经不会动了,三人把女司机移到车后座,由陈杰开车。开到一条小路时,三人又把女司机的尸体移到车的后备箱。后来车开到文成百丈漈,三人先在那里的一个酒吧玩了一会儿,到晚上比较晚了,陈杰开车到下面一个水库边,自己和王忠溪搬来一块大石头绑在尸体上,把尸体扔到水库里。接着大家开车回到大峃镇陈杰家里,陈杰将抢来的出租车开去藏好。2.同案犯陈杰的供述,供认案发一个多月前自己和蔡虓到平阳王忠溪家里玩,自己讲做生意亏了很多钱,想找发财的办法,王忠溪说抢出租车,还说平阳有一个出租车司机被杀,车被抢了一年多都没破案,这样三人都同意去抢出租车,当天晚上三人还去敖江镇的一个停车场偷了一副面包车的牌照,号码是浙C×××××,后又在一辆停在路边的警车上偷来一副牌照。农历八月初,自己一个人去王忠溪家里玩,两人又商量抢劫车子的事情,王忠溪还到店里买来自行车链条锁,两三天后自己和王忠溪到福建福安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回敖江,车到敖江后司机打电话回家说自己在敖江,以防万一就没有动手抢劫,回来后自己打电话叫来蔡虓,农历八月十二日自己和王忠溪、蔡虓乘车去福安,在福安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第二天中午就到福鼎找目标,在一个出租车停车场发现一辆银灰色桑塔纳出租车比较新,司机是女的,大约30多岁,于是由蔡虓去叫来出租车,骗女司机说要追前面的香烟车,叫她往平阳方向开。当车开到平阳腾蛟上山的岭脚时,自己假装说前面的香烟车已经追上,叫她停车,自己和王忠溪下车商量,定下来由自己拿链条在后座勒住那个女司机的脖子。回车后自己拿链条勒住那个女司机的脖子,王忠溪在副驾驶室用力按住那个女司机,女司机反抗,把驾驶室的门踢开,王忠溪就叫蔡虓拿一条毛巾遮住车的挡风玻璃。后三人又一起将那个女的拉到后座,由自己将车开到百丈漈,玩到晚上10时许,三人出来,王忠溪和蔡虓在公路边拿来一块石头捆在尸体上扔到水库下面。后来自己将车开到上海松江,交给在松江开美发厅的林季南重铸发动机号和车架号。3.同案犯王忠溪的供述,供认1997年8月底,陈杰带着他的朋友蔡虓到家中玩,陈杰讲他做生意亏了,想叫大家合伙抢车,并说他有人,可以搞掉车架号码,牌照也可以上起来,自己和蔡虓就默认同意了,三人还出去在敖江的路边偷了两副牌照,一副号码是浙C×××××,一副是警车的牌照,之后陈杰和蔡虓就先回文成了。一个星期之后,陈杰又一个人来到家中,自己和陈杰一起买来电线和自行车链条锁,第二天下午自己和陈杰到福安,租来一辆桑塔纳轿车开到敖江,到敖江后那个司机打电话回去,二人怕暴露目标,所以没动手。第二天蔡虓来了,三人讲好第二天去福建。9月12日下午自己和陈杰、蔡虓三人坐车到福安,没有找到目标,就在中午回福鼎,在吃午饭的海星旅店对面看到出租车停车场里有一辆银灰色的桑塔纳出租车,陈杰就叫蔡虓把那辆车叫来。车租来后往平阳方向开,当开到平阳腾蛟上坡的地方时,陈杰叫司机停车,自己和陈杰下车商量,陈杰讲这次机会错过就没有了,讲好由陈杰用链条把女司机的头颈拉住,自己去关汽车电门和手刹。回到车里后,陈杰在后座用链条锁勒住女司机的脖子,女司机反抗,打开车门还用力把脚伸出去。蔡虓就下车,到驾驶室门外把女司机的脚拼命往里拉,关上车门后拿一条毛巾挡在前面的挡风玻璃上,以防被人看到。过了3、4分钟蔡虓回到车里,三人一起把女司机拉到出租车后排,那时女司机已经不会动了。之后就由陈杰开车,开到分岔路里面停下,三人一起把尸体抬到后备箱,自己和蔡虓拿出电线将女司机捆起来,还将出租车的牌照换下来,换成偷来的浙C×××××车牌。后一直将车开到文成天顶湖,在那里玩到天黑出来,半路上拿了一块石头,自己和蔡虓在尸体上绑上石头,由蔡虓把尸体推到水库里。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有一个儿子叫蔡虓,十几年前因为杀人逃在外省。经对被告人蔡虓羁押期间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是自己的儿子蔡虓。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陈杰的母亲,1997年农历8月13日陈杰有开一辆车回家,当时他说车子是花28000元买来的走私车。后来陈杰将车停在亲戚吴某甲新盖的房子里。过了四、五天,王忠溪和另一个瘦个青年来家中将车子开走。侦查人员还在自己家中搜出紫红色密码箱一只。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1997年中秋节前后,陈杰曾将一辆车停在自己新盖的房子里。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的车牌浙C×××××被盗。8.证人包月儿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害人刘某的姐姐,刘某开出租车闽J×××××于1997年9月13日被一客人租走一直没有回来,后亲戚于9月20日在温州的电视上看到文成百丈漈水库的沉尸与刘某很像就到温州认尸。闽J×××××出租车的车主是自己。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丈夫林季南的朋友打电话给自己说,有一辆牌照为苏G×××××的赃车停在红与蓝大酒店的门口,自己就带警方去开车。10.证人王时怀的证言,证实自己系百丈漈一级电厂经济民警,1997年9月16日下午4点半自己在值班时,司机小兵向自己反映说水库里黑色东西,来到大坝上看见水面上浮着尸体,就报警。11.证人梅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系文成县百丈漈二漈度假村的经营人,1997年9月13日晚上大峃镇的陈杰带了两个男的在餐厅唱歌,大概唱了三、四首歌就走了。12.证人梅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系文成县百丈漈二漈度假村的服务员,1997年9月13日晚上7点钟左右,曾有三个男人在餐厅里唱过卡拉OK。13.文成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百丈漈二级电厂水库中,尸体上有一石块用电线与尸体绑在一起。14.文成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刘某系颈项部他勒,导致窒息死亡后,再行沉尸。1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陈杰、王忠溪因本案均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16.机动车登记表,证实闽J×××××桑塔纳轿车系包月儿所有。17.文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蔡虓的归案经过。1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虓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蔡虓认为同案犯陈杰、王忠溪的部分供述不是事实。经审查,陈杰和王忠溪的供述取证程序合法,且二人对作案经过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因此陈杰、王忠溪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亦均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虓当庭辩解自己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和陈杰、王忠溪一起偷取牌照,没有与陈杰、王忠溪配合将被害人刘某勒死,经审查,同案犯陈杰、王忠溪均供述自己二人和蔡虓在王忠溪家中商议抢劫出租车,后三人一起到平阳县敖江镇的路边偷取了一辆面包车的牌照和一辆警车的牌照;另外,蔡虓在陈杰勒住刘某的脖子、王忠溪按住刘某时下车将刘的脚推回车内并用毛巾将挡风玻璃挡住,积极配合陈杰、王忠溪的杀人行为,因此蔡虓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虓的辩护人辩称,蔡虓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经审查,蔡虓虽然没有直接勒死被害人刘某,但其在陈杰、王忠溪实施杀人行为时积极予以配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蔡虓在本案中的作用次于同案犯陈杰、王忠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蔡虓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玲珑

审 判 员  吴 海

代理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