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5号��请人: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473780-X)。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Z区****号B。
法定代表人:胡月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余姚市。申请人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0394243的中国银行宁波余慈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3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泉力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余慈支行、背书人宁波泉力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