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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975-2号

深圳市深港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华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97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港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沙河街**号联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秀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伟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华村乌石岗工业区华荣路鹏翔大厦。法定代表人郑伟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港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深仲裁字第8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伟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伟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4029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圣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芥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