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33号权利人黄雄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梅梅履行了(2007)长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对剩余未履行的判决内容,申请人黄雄伟表示放弃,不再向被申请人王梅梅要求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7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让执行员 李养民执行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