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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733号

黄雄伟与王梅梅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33号权利人黄雄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梅梅履行了(2007)长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对剩余未履行的判决内容,申请人黄雄伟表示放弃,不再向被申请人王梅梅要求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7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让执行员  李养民执行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