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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29号

杭州德强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手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德强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手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29号

原告:杭州德强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爱民。

被告:浙江手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手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德强钢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