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审被告):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西城临港海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宏杰,该公司保障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延华
审 判 员 马 红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泊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