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9号原告郑玉鑫。被告盛如明。委托代理人盛如华。
原告郑玉鑫诉被告盛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玉鑫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玉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鑫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东篱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