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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412号

施少利与张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少利;张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施少利,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悦,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敏,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云华,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少利诉被告张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少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