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施少利,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悦,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敏,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云华,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少利诉被告张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少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