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12号

陈某某与雷某、宣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12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宣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某申请对原告陈某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珊妮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