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12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宣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某申请对原告陈某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珊妮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