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瓯保字第2号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池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池某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东风北路1幢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385,地号:I-3095-495-20-39-37,建筑面积:111.34平方米),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池某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东风北路1幢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385,地号:I-3095-495-20-39-37,建筑面积:111.34平方米)。
二、申请人池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执行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林叶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