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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伊法执字第59-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伊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春飞,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富强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2)伊马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辉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