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 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
魏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 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