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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643号

魏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 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