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7-1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姚甲。被告姚乙。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甲、姚乙、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6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城边街市场路房产,并已为此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城边街市场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君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胡进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