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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0-1号

蒋松与邱胜武、林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松,邱胜武,林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蒋松。被执行人邱胜武。被执行人林银华。申请执行人蒋松与被执行人邱胜武、林银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胜武、林银华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林银华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石坦村人民路的房产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邱胜武、林银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8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