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保字第13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林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利群路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2a0198150,地号2-i.5-1779-19)给予查封(查封限额1792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利群路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2a0198150,地号2-i.5-1779-19),查封限额1792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416元,由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隆隆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赖士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