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原告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温成表。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销售营业员。被告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
人民陪审员 杨 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英 玲
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