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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原告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温成表。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销售营业员。被告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

人民陪审员 杨    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英  玲

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