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85号

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与宋亚斌、洪彩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宋亚斌,洪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5号

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5219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东山门村。

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方青青,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亚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10910121X),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告:洪彩燕(公民身份证号:330224196712154725),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亚斌、洪彩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学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利明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5号

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5219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东山门村。

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勇、方青青,浙江文勇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宋亚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10910121X),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西坞街道康亭村松洋三组38号。

被告:洪彩燕(公民身份证号:330224196712154725),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西坞街道康亭村上宅弄2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亚斌、洪彩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正大畜禽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学军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