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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7号

刘保和与石淑华、于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刘保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素梅,女,汉族,农民。被告石淑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福,男,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喜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和诉被告石淑华、于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和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高清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