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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终字第5125号

杨泰伦、程宇与杨宁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杨泰伦,程宇,杨宁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终字第5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泰伦。委托代理人邓远俊,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宇。委托代理人徐智慧,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宁远。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飞雁,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泰伦、程宇因与被上诉人杨宁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宁远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泰伦、程宇于2012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泰伦、程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泰伦、程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此款已由上诉人杨泰伦、程宇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泰伦、程宇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不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寅

审 判 员 余 杨

代理

审判员 胡 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胥琢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