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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高民初字第24号

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毕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高民初字第24号原告毕某。被告刘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2011年7月26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1年8月4日撤回起诉。因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距本院作出的(2011)威高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的时间尚不足6个月,故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