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王洪任,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孙士勇,男,成年,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士勇因欠申请人王洪任欠款20000元,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士勇之妻孔祥红名下的在被申请人生产车间内的80KV变压器一台,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士勇之妻孔祥红名下的在被申请人生产车间内的80KV变压器一台。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