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036-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徽昌典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生猪饲养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凌选金,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凌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选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选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选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404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道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