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46号
原告: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4629-2)。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室。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强、胡巧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腾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龙池村*组。
法定代表人:王道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腾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临澧县腾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澧县腾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8元,减半收取44204元,由原告浙江力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学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