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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

王文虎与钱彦锡、舒海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虎,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虎。被执行人钱彦锡。被执行人舒海星。被执行人舒林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海星有房屋坐落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舒海星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金河大厦2幢6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房】字第00207535号,建筑面积:211.77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舒海星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