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虎。被执行人钱彦锡。被执行人舒海星。被执行人舒林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海星有房屋坐落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舒海星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金河大厦2幢6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房】字第00207535号,建筑面积:211.77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舒海星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