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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0号

刘培莹与洪荣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培莹。被告洪荣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莹与被告洪荣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莹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刘培莹负担。

审判员  马德银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