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下鑫。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库。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2012)永民执字第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住所地在松原市扶余县,应委托住所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在我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桂香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