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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381号

陈园珍与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园珍,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381号

原告:陈园珍。

被告: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黄清。

原告陈园珍(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志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从被告处得知联合实名推广服务能够帮助宣传自己的网站,这种联合实名推广服务可通过设置一个宣传企业的关键词,便可在百度、雅虎等四大搜索引擎及地址栏上搜索到该关键词,企业的网页就会立即跳出来。被告的推销人员当场演示了关键词的网络搜索效果,原告企业跃然其中,这使得原告相信联合实名推广服务的宣传效果。为此,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了《联合实名推广服务执行协议》,原告支付了注册费18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却发现在电脑上输入已注册的关键词并不能显示自己企业的信息。后因被告不按规定办理年检,也未实际经营,2010年12月31日其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被告实际已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属中途解除协议,故应按协议第3条约定双倍返还注册费。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注册费18000元;

二、被告双倍返还注册费180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联合实名推广服务执行协议》1份(原件),用于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2.发票1张(原件),用于证明原告支付注册费18000元;3.被告的工商基本情况1份(原件),用于证明被告已经实际不经营,无法履行合同。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1月19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双方签订《联合实名推广服务执行协议》一份,其中约定:服务内容:搜索词:“丰田”,金额5000元,服务年限3年;赠送“福特”,金额5000元,服务年限3年;“鞋”,金额10000元,服务年限3年;赠送“google”,金额5000元,服务年限3年;赠送“袜”,金额5000元,服务年限3年;“箱包配件”,金额3000元,服务年限3年。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注册费18000元,如甲方要求中途解除协议,不能要求退还注册费;乙方中途解除协议,双倍返还注册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注册费18000元。但被告未为原告提供上述服务。2011年9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联合实名推广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终止服务,应视为单方解除协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服务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服务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陈园珍服务费36000元;

二、驳回陈园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陈园珍负担25元,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455元由杭州华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陈园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志敏

人民陪审员  楼 宏

人民陪审员  孔海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