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42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先军,农民。
被执行人:鲁洪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947号杨先军诉鲁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鲁洪文尚欠杨先军人民币4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034元、执行费5900元。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洪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4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