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彭晓燕,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志东,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市。 被告钟兴,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燕与被告欧志东、钟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燕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