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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04号

王家焕与黄学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焕,黄学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焕,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黄学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王家焕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家焕与被执行人黄学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351.28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学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剑平

审 判 员  万功培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