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台民终字第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关口街道办事处云岭村。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周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厂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6元,退还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厂。
审 判 长 赵 勇
代理
审判员 汤坚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