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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行审字第49号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良宽、卜苏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村。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