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被告:程某某。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1幢2单元802室的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1幢2单元802室的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为浙a×××××s的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