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明。被执行人巩守钢,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与被执行人巩守钢(2012)永民执字第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桂香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