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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1号

刘忠明与巩守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忠明,巩守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明。被执行人巩守钢,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与被执行人巩守钢(2012)永民执字第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桂香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