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695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义,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徐竹波,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
被执行人:崔昭田,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建宁,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昭高,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忠旭,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昭庆,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龙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3833.26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莱阳执字第6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