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二初字第00172号
原告:李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香苑小区室房屋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XX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原告李明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香苑小区室房屋在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斗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