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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金执字第00288-3号

杨宝文与孙喜燕、方会林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文,孙喜燕,方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金执字第00288-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文,男,生于一九七0年五月二十一日,汉族,住本市跃进路*号楼。被执行人孙喜燕(又名孙燕),女,生于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汉族,住金台区神武路小学家属楼。被执行人方会林(又名方韬),男,生于一九六六年八月一日,汉族,住金台区神武路小学家属楼。杨宝文与孙喜燕、方会林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05)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孙喜燕、方会林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宝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二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金台区神武路3号院1号楼3单元6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宝文与孙喜燕、方会林之间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宝政发(2003)2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方会林给付杨宝文六千元,杨宝文则放弃对位于金台区神武路3号院1号楼3单元6号房屋所有权的请求,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世群

审判员 胡耀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