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7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越杭。因本案于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方莉。被告人崔凯。因本案于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越杭、崔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朱越杭及其辩护人方莉、被告人崔凯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越杭从2005年6月起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客户满意中心(位于本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工作,2010年2月起担任客户满意中心售中维权主管。2010年11月,被告人崔凯从网上获知可以利用删除淘宝店铺的中差评而获利,遂和被告人朱越杭商议,由被告人崔凯负责在网上接收要求删除中差评的订单,被告人朱越杭利用其职务之便,负责删除中差评,被告人崔凯收到钱款后,将一部分钱款送给被告人朱越杭作为酬劳。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越杭在公司使用本人“寒松”的用户名及盗用其他公司员工“如珍”、“淑玲”的用户名登陆公司内部客户管理平台C**,并根据被告人崔凯通过邮箱发送过来的名单,共计删除了中差评记录492条。为此,被告人朱越杭、崔凯共计收受他人款项人民币127900元,其中被告人朱越杭分得人民币62900元,被告人崔凯分得人民币6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越杭、崔凯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越杭、崔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郭某、胡某、谭某、赖某、刘某、朱某、倪某甲、倪某乙、魏某、田某、崔某、黄某、林某、马某的证言、证人黄丽波的证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证明、扣押物品清单、CRM登陆与删除差评对应表、帐户明细、聊天记录、邮箱信件打印单、支付宝交易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越杭身为淘宝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崔凯共同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越杭、崔凯自愿认罪,且退清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崔凯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约定每删除一条中差评收款人民币200元,二被告人共删除中差评492条,故二被告人共同受贿的数额应为人民币98400元,被告人崔凯多收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凯收受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27900元,其中被告人朱越杭分得人民币62900元,被告人崔凯分得人民币65000元,以此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越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崔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127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
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